汽车售后市场反垄断的新动向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4月14日 A3 版)

  长期以来,汽车供应商一直被指责对配件供应商、经销商和维修商施加各类限制,导致售后原厂配件专供、维修技术信息封闭,而消费者普遍对零整比畸高、获取售后服务渠道受限等情况表示担忧。《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汽车售后市场问题作了较大篇幅讨论。
  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品牌是界定汽车售后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换言之,在汽车经销市场面临激烈竞争的汽车供应商在该品牌汽车售后市场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至少具有显著市场力量。这是因为,汽车售后市场存在兼容性和锁定效应,消费者购买特定品牌、车型的汽车后,需要通过采用同一品牌和车型的售后配件,利用同一品牌和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才能获取汽车的售后维修保养服务。由于汽车主产品价值很高,消费者购车后对汽车进行维修保养时即使面临不合理交易条件,也不太可能轻易转向其他品牌的汽车,因而会对特定品牌的零部件和维修技术信息产生较强依赖性,从而导致在新车销售市场上与其他品牌汽车激烈竞争的汽车供应商可能会在售后市场具有较强的优势。

一、汽车供应商对配件供应商的限制行为解析
  1.双标件的生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根据代工协议生产的配件外,如果汽车制造商被认定为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限制初装汽车配件的制造商生产双标件。征求意见稿指出,双标件旨在提高消费者和维修商辨识同质配件的能力,促进汽车售后市场有效竞争。
  双标件既包括初装配件,也包括售后配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不得禁止初装配件的制造商生产双标件,但未明确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配件制造商生产售后所用的双标件。笔者认为,汽车制造商有权使用或处置自己的商标标识等,是否允许配件生产商在售后配件上加贴汽车制造商的商标标识等可由汽车制造商自主决定。
  2.排他供应
  与双标件问题情况类似,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根据代工协议生产的配件外,在品牌汽车售后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要求配件全部返厂,即不应限制配件供应商向售后渠道以自有品牌供应配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除代工协议外,即使汽车制造商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或显著市场力量,其限制配件、修理工具、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供应商向经销商、维修商或最终用户销售有关配件、修理工具、检测仪器或设备的行为,也通常能够严重限制竞争,不能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仅能主张个案豁免。
  尽管汽车售后配件的排他供应可能有助于防止搭便车,保证售后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排他供应有可能削弱售后配件市场的竞争,导致高价或减少消费者选择的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排他供应行为的竞争影响予以关注。
  3.代工协议的认定
  代工协议是售后市场反垄断规制中的一项重要豁免理由。代工协议是委托方提供必须的技术、设备,被委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的协议,协议双方实质上是委托加工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供应关系具有实质差别。就汽车行业而言,常见的代工协议是指配件制造商使用汽车制造商提供的必需技术和设备,按照后者的要求生产供应汽车配件的协议。当配件制造商以代工厂身份生产供应汽车配件时,不会被视为独立的配件供应商,因而征求意见稿允许汽车制造商对其代工厂施加特定的限制。
  判断代工协议的关键在于汽车制造商是否提供了生产协议项下产品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制造商拥有或有权处置的知识产权、生产工艺等专有技术、研究报告或方案等。反之,如果汽车制造商向配件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设备不是“必需”的,则汽车制造商不能主张其与配件制造商之间属于委托加工关系,因而不应当对配件制造商施加特定限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列举的不满足必须条件的情形包括:(1)当汽车制造商向配件制造商提供工具、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时,配件制造商已经拥有或能够以合理条件获得上述投入;(2)汽车制造商提供的仅是合同产品的一般描述性信息。

二、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和维修商的限制行为解析
  1.售后配件和维修工时费的纵向价格限制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在汽车售后市场主要体现为对售后配件和维修工时费的纵向价格限制。纵向限制可以表现为直接限制,如在合同中直接规定经销商的转售价,也可以表现为间接限制,如固定经销商利润率和折扣水平,通过实施价格监测,对不遵循建议价的经销商取消返利、拒绝供货或提前解除授权协议等。
  对于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和维修商设定的售后配件和售后服务工时费的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征求意见稿明确肯定了该行为的积极效果,但同时也指出,如果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导致该价格被经销商广泛执行,同样可能会产生转售价格维持的效果。因此汽车供应商在制定以及经销商和维修商在执行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过程中需进行更加谨慎的评估。
  2.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
  地域限制是指供应商承诺在特定经销区域对一个或若干经销商供货,经销商承诺不向其他经销区域销售。客户限制是指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只能将商品售予或不得售予特定客户。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有时能够提高分销效率,因此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汽车业经营者设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可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适用豁免。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在相关市场占有25%~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但是,有的汽车售后市场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会严重损害竞争,不能直接适用豁免,包括:限制经销商的被动销售;限制经销商之间,经销商和维修商之间交叉供货;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向最终用户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所需配件;限制配件、维修工具、检测仪器的供应商向经销商、维修商或最终用户销售配件、维修工具或检测仪器。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实践中可能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对其进行规制。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适用于汽车行业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对其他行业存在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能否适用同样的分析思路值得探讨。
  3.排他购买
  除排他供应以外,汽车售后市场还存在排他购买,主要表现为汽车供应商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售后配件,即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购买同质配件或从其他渠道购买原厂配件(包括平行进口配件)。
  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了汽车行业普遍采用的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的概念,但未明确同质配件的认证主体、认证标准,因为同质配件的认证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应由其他相关法律予以规定。汽车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或维修商接受不合理的售后配件销售目标、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向经销商或维修商强制搭售其未订购的售后配件、精品、耗材、修理工具、检测仪器等,可能导致经销商承担合同产品或搭卖品的排他购买义务,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纵向限制。如果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上述行为还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
  如前所述,汽车售后市场存在兼容性和锁定效应,汽车售后维修通常需要基于特定品牌汽车的技术信息完成。通常而言,汽车供应商是其品牌汽车全部维修技术信息的唯一供应商。根据2016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颁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汽车供应商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商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除涉及车辆防盗系统安全、车辆OBD原始数据记录保护以及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有关信息予以豁免公布以外,《办法》列举了汽车供应商要公开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汽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等12项信息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获取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权利和渠道。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非授权经销商和维修商通常以较低的配件费和工时费与授权经销商和维修商展开竞争。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区分授权和非授权的经销商和维修商,因而客观上将进一步保障维修商(尤其是非授权维修商)获得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
  5.通过保修条款施加的纵向限制
  汽车售后市场通过保修条款施加的纵向限制,主要关注点为不在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保养工作和配件替换。实践中,汽车供应商被指责通过保修条款对售后服务和售后配件流通施加限制,导致配件供应渠道的减少和维修保养服务的价格高居不下。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以最终用户将不在保修范围的维修保养工作全部交由授权维修网络完成,作为其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对不在保修范围的售后配件,汽车供应商不得以使用原厂配件作为其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汽车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其维修网络对平行进口车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

□金杜律师事务所 宁宣凤 刘 成 尹冉冉 卫凌波 刘胜蓝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