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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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身份证号码:612722199201031632)
我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你送达汴工商开发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本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汴工商催字[201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汴工商催字[2016]1号
高开:
本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汴工商开发处字[2015]6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2.罚款2737.91,上缴国库。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开封市建设银行(开户行: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缴纳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洋、刘艳凤
联系电话:0371-23861360
河南省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