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4月19日 A9 版)

  京工商朝六里屯听告字〔2016〕第129号

北京名扬宇天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名扬宇天广告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内资企业设立申请书第一页承诺书程岗签字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正[2015]文鉴字第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检材字迹不是程岗(身份证号:32062219740307001X)所写,是虚假材料并将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取得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上述事实有举报信、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设立登记档案扫描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处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4年1月24日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袁红波
联系电话:010-6506895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4月14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