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或者投诉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
举报和投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各自依据的程序规章不同。在实践中,区县级工商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工商机关收到违法线索举报后,认为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本机关没有管辖权”有三种情况。一是处理该项违法线索举报不属于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能。二是处理该项违法线索举报属于工商部门法定职能,但应当由其他区县级工商机关管辖。三是该项违法线索举报属于工商部门法定职能,但依法规或者依内部管理规定应当由市级以上工商机关机关管辖。
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形,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其他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形,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如果属于第三种情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工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办下级工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机关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规应当由市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移送后上级工商机关不得再移交。如果是依内部管理规定应当由市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移送后上级工商机关可能再移交区县级工商机关管辖,此种情况也适用于省级工商机关移交市级工商部门,而市级工商机关再移交给区县级工商机关。
依法依规移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注意的是,每一次移送或移交都必须告知,保证举报人知晓办理的进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只规定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并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应当不予立案。笔者认为,虽然可以根据立案条件反推不予立案的依据,但为避免复议诉讼中陷入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律依据的境地,如果已经依法移送并告知,可以不再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工商机关收到消费投诉后,认为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此,一般情况下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权限在区县级工商机关。
“本机关没有管辖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消费投诉不属于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该项消费投诉属于工商部门法定职能,但应当由其他区县级工商机关管辖。
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不需要承担移送的责任。
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两地以上工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部门指定管辖。也就是说,在办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不存在移送的概念,只能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目前,消费投诉大多由上级12315平台分送处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省级工商机关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认为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如果能确定管辖部门,应当直接分送到有管辖权的县区级工商机关;如果不能确定,可以分送至市级工商机关,再由市级工商机关分送至县区级工商机关。每次分送都应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确保消费者知晓办理进程。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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