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处广东大地影院建设公司消费侵权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6年4月26日
处罚结果: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成立,在上海设有上海浦东分公司等4个分支机构,4个分支机构主要从事电影放映活动,对外均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营。
2014年年底,当事人在美团网等团购网站上开展团购促销活动,包括影院地址、团购票价、上映影片简介等信息,并实时对信息进行更新,但不包括影片价格信息。网站发布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并最终经当事人确认后才能在网站发布。以当事人的上海浦东分公司于2015年8月在美团网开展的团购活动为例,当事人在美团网页面顶部醒目位置标示:“仅售75元!价值143元的双人观影套餐,含电影票2张+小卖套餐1份,可观看2D/3D。”网页还标示“限价片:补差价规则以影院公告为准。限价片:限价片是影片发行方或相关部门对于某些热门电影设置了最低票价,任何渠道的售价都不得低于某一个数字”等内容。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电影票价属于市场定价,非国家或者相关部门定价。影片发行方与院线从双方收益考虑,会根据不同影片约定一个票房分账比例,同时双方约定每部影片最低“限价”,电影院以该限价与院线进行票房结算,影片发行方不直接与电影院发生关系。如果电影院以低于“限价”售票,所产生的差价由电影院承担,非影片发行方对消费者进行限制。如消费者使用团购券兑换电影票观看“复仇者联盟2:奥创纪元”“速度与激情7”等影片时需要补差价,如果消费者对补差价有异议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会告知,所要观看的影片由影片发行方限定了最低票价,需要补齐差价后才能观影。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当事人的上海浦东分公司共兑换团购券3235张,需要补差价为2021张,其中当事人存在要求消费者补“差价”后的总金额高于影片发行方与院线约定的最低票价(“限价”)的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越来越多的消费活动在网上进行。本案办案机关精准定位消费热点,通过美团网“线上”消费活动发现影院规定补差价中的“线下”违法行为,对影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予以处罚,做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而对于具有巨大消费潜力的电影市场,无论是作为影院还是提供订票服务的网络经营者,只有本着公平竞争、合法守信的初心,为消费者提升观影服务,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重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据猫眼大数据中心公布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全国电影消费市场总票房已达202亿元,比2014年上半年增长49%;观影消费者人次达5.6亿,比2014年增长46%。虽然消费者为影院票房作出巨大贡献,但在现实中,有的影院却通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牟利。
本案中,消费者成功看到影片,需要两步:一是通过提供网络订票服务的团购网站购买团购票;二是将团购券兑换电影票后才能观影。在第一个步骤中,电影院对其通过美团网发布的团购促销活动票价信息没有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在第二个步骤中,影院在消费者兑换团购劵即将观影之际,提出必须补齐差价方能观影,存在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行为;要求消费者所补差价也高于实际限价,并非所称的补齐限价差,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作为提供网络订票服务的美团网并没有将该信息显著标注在影片票价位置,消费者在购票时并未看到此类信息而产生消费纠纷。
本案只是众多影院在提供电影放映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冰山一角。执法实践表明,影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常有:一是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如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将自带商品带入放映厅,只能消费影院销售的商品;二是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如某影院在播放《速度与激情6》时向消费者搭售3D眼镜;三是电影放映前未告知消费者会播放广告,无论消费者是在互联网订票页面还是已经打印的纸质影票上,影院方均没有向消费者告知影片播放前会有几分钟的广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四是预付卡消费不退款,影院根据消费者充值金额多少的不同,把消费者分为不同等级的会员从而享受不同的折扣优惠,规定“限制消费者必须在指定时间内使用完卡内的充值金额、未使用完卡中金额也不退还”等格式条款;五是高价销售商品牟取不当利益,如媒体曾以《饮料进电影院后价格翻3倍》为题,报道了影院高价销售商品的乱象;六是放映影片质量不明示,影院未向消费者明示是真正3D拍摄的电影还是通过技术手段转制的具有3D视觉效果的影片等。
本案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证据显示,办案单位收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团购网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团购页面截屏、影片团购兑换记录”五类证据。如果增加团购消费者的笔录来印证影院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那么与本案相关的三个主体(美团、影院、消费者)之间的材料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加充分地证明影院的违法行为。
此外,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执法机关可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充分掌握好不同法律的自身特点和彼此的衔接,在“互联网+”的新型市场环境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案评人 朱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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