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初探

——以重庆市涪陵区为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31日 A3 版)

  概况及问题
  截至今年5月10日,重庆市工商局涪陵分局清理已失联企业2406户;清理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14833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24.6%,其中已失联个体工商户12962户。涪陵区工商分局把1510户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占企业总户数7.2%;把未年报的2098户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占总户数3.5%。大量失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中止经营活动且无能力再开业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注销,给市场监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
  工商登记注册数据失真。工商登记注册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掌握市场主体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客观、真实的市场主体信息,大量失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中止经营活动且无能力再开业的市场主体存在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库中,必然会造成工商登记注册数据失真,进而造成其价值大打折扣。
  不利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把不按时年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把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从而让违法企业依法受到信用惩戒。但从目前情况看,信用惩戒对于大量失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中止经营活动且无能力再开业企业的惩戒作用并不明显。不少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已经不存在了,不在乎受到什么信用惩戒。这给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工商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量失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中止经营活动且无能力再开业企业的存在,增加了相关部门通过登记注册信息监管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难度,特别是对于那些实施虚假广告宣传、坑蒙拐骗等违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管,更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要措施
  履行审慎审查责任。对新设企业的股东认缴出资是否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申办者是否投资设立多个同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真实、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一址多照”登记等信息予以关注。对投资人申办企业数量过多或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情况。
  加强事中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开业回访检查机制,重点对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注册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显见违法行为等内容开展检查;依托网络交易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及数据库,建立税务、质监、食药监、公安、通信管理、金融等多部门参与的网络交易市场协同监管机制,健全网络交易市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构建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高联合征信系统的质量,督促失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中止经营活动且无能力再开业的企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通过约谈和行政指导,引导其依法办理注销。
  强化事后处置。建立失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中止经营活动且无能力再开业企业监管机制,对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及时认定行为性质,对涉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经营行为的,及时曝光,震慑违法分子;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用约束惩戒机制,推广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各项业务工作中的应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档案等名单的失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中止经营活动且无能力再开业企业,依法在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项目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

依法注销难点分析
  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注销登记手续烦琐。企业关、停、并、转后,存在因法制意识不强,不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况。部分企业因现行注销登记手续烦琐、耗费时间长而懒于注销。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相关负责人跑路而与监管部门失去联系,这部分企业既没有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工商部门也无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不按时年报的,工商部门只能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3年后再将其列入“黑名单”这两种措施,现有法律法规未赋予工商部门吊销不按时年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权力。
  产生新的社会矛盾。部分单位或个人注册企业、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或者取得银行贷款,并无意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些个体工商户除了申请贷款外,还利用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集镇建房土地审批,以及在民事纠纷诉讼、农村房屋、土地征用中获得更多利益。如果强制吊销其营业执照,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影响创业积极性。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一些经营者在对市场调研不充分且不具备软硬件设施和必要数量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盲目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部分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办理的证明文件较多,难以开展经营活动。对于该类企业,工商部门难以把握应对其扶持还是引导其注销。

几点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到关、停、并、转后,企业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是应尽义务,指导企业自觉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建立程序简单、操作性强的企业退出机制。对债权债务清晰的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为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提供方便;是否可以考虑设置强制注销规定,对无债权债务纠纷、连续多年未按时年报且未纠正的市场主体实施强制注销。
  赋予工商部门对部分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权限。《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内资企业,现有法律未赋予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笔者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具体如下:增加工商部门对查无下落、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等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一定期限后仍然未从“黑名单”移出,而且处于失联状态,赋予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权力。
  简化依法吊销执照的程序和手续。目前,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需要收集拟被吊销企业的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而工商部门收集失联企业的材料相当困难。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建议在认定该类企业是否应当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如无法取得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相关人员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税务、公安、海关、质监等职能部门的证据及经营者所在地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以提高工作效能。

□重庆市工商局涪陵区分局
  龙潭工商所 文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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