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资未建立进货台账如何处理?
案 情
何某是福建省三明市某乡镇供销社农资第三门市部的负责人,经营范围包括化肥、农药(不含杀鼠剂)、农膜、中小农具零售。今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农资门市部开业以来一直未建立农资零售进货台账,当即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进货台账。3月28日,仍未按要求履行改正义务。
执法人员认为,何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分 析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何某提出其行为不违法。为满足和方便乡镇农民购买农资,乡供销社农资门市部帮忙代销,农民要什么就进什么货。购进化肥、农药、农膜和中小农具前,门市部会根据农民需求和建议到正规厂家或者批发商处进货,农民使用后反应很好,没有发生过纠纷。所售农资手续齐全,商品包装上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经营销售农资数量少、范围小,没有必要建立书面进货台账。
执法人员对何某的说法不予认同。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由此可以看出,不论经营数量多少、范围大小,农资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台账,确保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够快速找到上一级销售商,最终查出进货源头。
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何某经营农资零售未依法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何某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办案机关决定适用福建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NZ-1丙级A档,责令何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局 江上游 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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