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6月02日 A9 版)

  中继国教(北京)教育科技研究院:
  2014年7月15日,你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交虚假的租房合同、非分公司负责人高楠亲自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负责人信息表,取得中继国教(北京)教育科技研究院昆明分院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案已调查终结,本局已于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工商报》以公告方式送达了《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你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盘市监处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你院昆明分院营业执照。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你院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院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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