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6月02日 A9 版)

  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6〕第152号北京钰润隆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工商部门提交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材料时,北京钰润隆商贸有限公司的郑重承诺、指定(委托)书和北京钰润隆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杨树清”的签名,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撤销你公司2014年8月7日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岳鸣、罗皓然
联系电话:010-855893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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