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公示制度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6月08日 A8 版)

  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发展潜力的重大部署,起“先手棋”“当头炮”的引领示范作用。将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放宽住所登记条件、优化注册登记流程、全面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这些重点改革措施的实施,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了顺利推进这些改革,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意见,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创业创新扶持等工作机制。其中,《条例》规定的年报公示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

认清商事制度改革本质
  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一个有活力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在此前,市场准入关往往成为各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关口前移的“关口”,任何一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社会管理的需求,都要求市场准入部门严把准入关,出现了要拿一张证照得盖几十个公章甚至是一百多个公章的现象,有关部门只管准入关,而疏于事中事后监管,导致行政监管不到位、行政权力寻租等。这些都是建立有活力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拦路虎”。为了扫清阻碍,顶层设计者从市场准入关的制度改革开始,还了商事制度法源本质。
  商事登记制度法律本意是对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社会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的一个登记确立行为。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行政行为主要为明确市场主体承担责任的组织形式及住所,而住所的明确是为了表明该商事主体监管及司法管辖地。商事主体一经登记确立,便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而是否享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经营资格,要看其经营的项目是否需要许可审批。如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审批的,商事主体一经登记即同时具备经营资格。商事主体登记获得主体资格后,各职能部门依法定授权对其履行监管职责。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由市场主体按《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公示企业信息,并在日常经营中维护自身信息,及时公示企业的即时信息。而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要改变以往对市场主体的普遍监管职责,主要实施法定抽查任务及违法经营行为的重点检查任务,实施有针对性监管,并对违法市场主体依法实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对市场主体的抽查,主要针对的内容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条例》及相关配套办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条例》第九条明确列举了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顶层设计者希望传递一个信息,就是市场主体资格一经确认,企业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检查内容主要涉及公示信息,特别规定组织随机抽查任务设定权限的只有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大减少了行政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对违法经营举报的必须进行核查,实施重点检查,体现事中事后的“严管”理念。

年报是企业信用评价最基本载体
  根据《条例》的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存续状态信息、出资信息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等。相较于以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评价与监管中存在的多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企业年报具有信息归集范围宽、公开程度高等优点。虽然企业在填报年报信息时可能存在错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形,但随着年报抽查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社会诚信意识的普遍提高,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可以说,年报是当前企业信用评价最基本的载体。
  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企业信用监管是根据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和市场退出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而实施管理的一种监管方式,目标是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随着随机抽查机制的推广、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必然会转向以信用监管为主。因此,作为企业信用水平最基本表现和企业信用评价最基本载体的年报,也必然成为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依据。
  年报也有助于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助于推动建立社会共治的企业监管新局面。按照《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这一规定意味着“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模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诚然,企业年报制度还处在不断摸索、不断完善阶段,诸如经营异常名录的惩戒作用是否有效还有待实践检验,市场主体、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磨合、对接,但作为信用评价载体的核心的年报,其在企业信用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和优势必将愈发突出。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邱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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