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行为面面观
不论是买房买车,还是与人签订加工合同,欺诈都是危害合同正常履行、危害诚实信用的“毒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10种情形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案件显示,常见的合同欺诈主要集中在虚构合同主体资格、利用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用其他欺诈手段诱人订立或履行合同这5类。
虚构合同主体资格
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类的违法主体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公示系统显示,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查处的5件此类案件的涉案主体均是个体工商户。
王某虚构济南市天桥区燕玲五金销售部合同主体与消费者订立了五金购销合同,并正在履行购销合同。由于王某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进销货凭证及销售记录,未建立会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局对王某罚款200元。
利用虚假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3件合同欺诈案件表明,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在艺术品拍卖行业较为集中。
上海墨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耀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麒臻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均是在未取得拍卖资质的情况下,发布自身具有拍卖和典当资质的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而被该局分别罚款2万元、500元和1万元。
隐瞒重要事实
上海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与五菱和宝骏汽车厂家合作开展旧车置换优惠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只要消费者购车时提供一辆旧车的置换凭证就可以享受厂家提供的5000元优惠补贴。
消费者宋某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上海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川沙分公司购买了宝骏560汽车,为获得上海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旧车置换优惠促销活动中的补贴5000元,宋某同意将自己的一辆现代品牌汽车委托给该公司进行报废处理,并于购车当日提供了报废旧车的一些证件原件,包括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保单等材料。但是,该公司至2016年2月15日仍未将旧车报废凭证提供给宋某,而宋某由于缺乏其汽车报废凭证,导致不能办理旧车退保手续,损失保险费13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局对其罚款2000元。
而上海满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更为恶劣。该公司为了处理一批进过水的集成电路板,在明知该批集成电路板已无法加工成LED灯的情况下,与尤某签订《产品订做收购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满阳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尤某制做500套LED节能灯,产品收购价为每套12.4元,合格率达90%及以上。该公司按照收购价收购全部成品,未达到90%则参照抽检产品的实际合格率按产品收购价结算。随后,该公司将上述进过水的集成电路板提供给了尤某。最终,尤某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将上述材料加工成合格的LED节能灯。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其罚款8000元。
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
应警惕商家集“赞”换奖品类合同欺诈行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鑫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开始发布微信集赞活动信息,宣称消费者只需集够一定“赞数”均有不同的礼品兑换。在此活动中,消费者集够了“赞数”,但该公司并未按约定兑换相应的礼品。还有消费者集够了“赞数”,但该公司称礼品已兑完。经查,活动结束后,仍有一部分消费者集够了“赞数”未获得兑换礼品。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东胜区分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合同欺诈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其罚款5000元。
采用其他欺诈手段
还有商家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订立合同。上海万帮金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汽车装潢服务合同》。其中,《汽车装潢服务合同》约定消费者委托该公司车辆装潢的座椅材质为真皮,但实际该款座椅装潢后为人造革座椅。至案发,该公司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所指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局对其罚款5000元。
无独有偶。鑫山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靖江斯贝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的《购销合同》。调查发现,鑫山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能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且无法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后双方因钢材质量问题协商调解,鑫山博实业额外支付靖江斯贝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4000元补偿款,且钢材未退还,故鑫山博实业未获取违法所得。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鑫山博实业公司构成在履行钢材《购销合同》的过程中,未能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局对其罚款5000元。
分析上述案件可知,执法部门除了严查合同欺诈的10类违法行为,还应总结商家合同欺诈违法集中在哪几类,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并向消费者发布相关消费警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施剑平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