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商务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6月22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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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初,辽宁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清理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企业时发现,当事人未公示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信息。经过调查,该局执法人员得知当事人已经歇业。
  201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地实际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但因找不到当事人未能送达。1月12日,执法人员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面送达当事人的两名出资人,两人签收;另一出资人兼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无法向其送达。截至3月9日,当事人仍然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另调查,当事人两名出资人证明,当事人于2008年12月之前已歇业;地税注销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09年5月之前已经歇业。
  辽宁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在责令改正后办理注销登记,且歇业已达7年之久,其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点评:上述几个案件均为登记准入类案件。北京的案例为未经登记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经营案,发生在市场主体设立之初。新疆、贵州的案例发生在市场主体变更登记阶段,而辽宁的案例发生在市场主体的退出阶段。
  当前正值企业年报的旺季,市场准入类的案件可能大量发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督促企业做好年报工作的同时,对企业设立、变更及注销等环节需特别留心,总结典型案件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查办经验,以有效规制此类违法行为。对于企业来说,需要熟悉与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相关的法律规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切不可任性妄为。

□本报《公平周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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