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定申报义务+智能校验+失信惩戒”实现自然人网店有效规制

——自然人网店规制策略研究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19日 A3 版)

  阅读提示
  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问题早已成为社会各方争议焦点,甚至演变成了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之间的一场博弈。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工商部门必须正确处理促进发展和有效监管二者的关系,采取有效策略规制自然人网店,做到放开而不放任,在激发创业活力的同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自然人网店规制无法做到毕其功于一役,只有秉持公正开放之心态,在复杂博弈当中明确进退取舍的目标和策略,并努力在关键之处争取《电子商务法》立法支持,才能真正实现推进网络经济发展的目标。
  大量自然人网店开展网络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井喷式发展,网络交易市场已经走过了培育期,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自然人网店售假、虚假宣传、消费侵权等违法经营乱象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网络经济升级发展。而网络监管部门因主体不明、底数不清,难以对自然人网店实施有效监管。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工商部门必须正确处理促进发展和有效监管二者的关系,采取有效策略规制自然人网店,做到放开而不放任,在激发创业活力的同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自然人网店乱象给网络市场秩序造成巨大伤害
  底数不清导致主动监管受限
  目前,平台化成为网络交易市场的主流发展模式。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自然人名义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监管部门无法从各大网络交易平台获取经营者主体数据,直接导致对网店底数不清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自然人网店目前基本处于监管盲区。
  平台披露自然人网店信息难以落实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经营者,与平台上开设的网店经营者是利益共同体,由平台自主审查网店经营者身份信息,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同时,平台商还往往以保护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将网店信息甚至违法网店信息及时提供给监管部门。
  自然人网店没有向企业网店转型的意愿,部分企业刻意使用自然人身份逃避监管
  学界普遍认为,自然人网店成为活跃卖家后,会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实现转型升级。这一论断是把自然人经营网店和以自然人名义经营网店两个概念相混淆。由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未禁止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开展网络经营活动,不少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即便登记注册为企业,也没有向企业网店转型的意愿,甚至有部分经营者刻意使用自然人身份开设网店,隐瞒实体经营的真实信息。因为,相较于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往往找不到违法自然人网店当事人而无法及时予以规制。
  违法成本低方便了违法网店“卷土重来”
  自然人网店在平台上登记的地址信息一般使用身份证住址,与经营场所严重不符。工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往往无从查找,即便找到也无法进入个人住宅取证,需要提请公安部门配合。相对于监管部门执法不便且成本高的情况,自然人网店只要“失联”,即可规避监管。即使监管部门要求平台关闭相关网店,当事人依然可以用他人身份证明或在其他平台重新申请网店,监管效能大打折扣,违法经营者只需“改头换面”即可“卷土重来”。

单一登记注册手段无法实现对自然人网店的有效规制
  面对自然人网店底数不清和如此多乱象时,监管部门在网络交易规制中以强制登记注册为基础建立市场准入机制面临着较大阻力。
  自然人网店登记之争
  登记注册是工商部门在传统领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而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问题早已成为社会各方争议焦点,甚至演变成了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之间的一场博弈。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学界则普遍支持自然人网店不登记。
  自然人网店登记面临的主要障碍
  加重网络经营者负担。自然人网店办理登记注册加重了网店经营成本,是学者反对自然人网店登记的核心所在。一些学者认为,对自然人网店实施强制登记监管,加重网络经营者负担,有违鼓励大众创业初衷。自然人网店以小业主、小规模经营者为主,虽然商事制度改革后登记成本大幅下降,但在北京等部分对经营场所控制较严的地区,自然人网店办理登记注册仍然存在准入门槛较高的问题,同时,注册为企业后,在企业运营、税费缴纳等方面产生的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网络经营者的负担。
  一些网络经营者认为强制登记注册是未来征税的先兆。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有纳税义务。一直游离在国家征税体系之外的自然人网店,或将正式被纳入征税范畴。而工商登记注册则被认为是征税的前奏,因此遭到网店经营者强烈反对。
  不符合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学界普遍认为,从经营者主体信息获取角度看,为了实现有效监管而登记不具有太大意义;而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看,难以查询到自然人网店的账户信息,也不是简单依靠登记就能解决的,反而更依靠平台的网络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
  自然人开展网络交易经营已经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网络经济的观察我们发现,自然人开展网络交易经营已经成为网络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在商品交易领域,随着80后、90后逐渐成为主流网络消费群体,因追求个性和时尚潮流,以提供大众化商品为主的传统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已不能充分满足80后、90后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以引领时尚、细分定位为目标的营销方式,与以即时沟通、群体分享为核心的社交工具逐渐融合,蘑菇街、美丽说、聚美优品、口袋购物、蜜芽和达令等一批新型电商企业随之兴起;天猫、淘宝、京东等传统大型电商平台也相继推出了社区、故事等社交模块;微信、微博上出现百万级以上粉丝的大型经营主体,其中虽多为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但也有自然人;各种自然人代购刷爆微信朋友圈;消费者越来越愿意为个人专属打造的优质内容付费,优酷直播平台已经打通了与天猫的购物链接,消费者在观看直播的同时即可在直播平台下单购物。
  在服务交易领域,随着共享经济、意愿经济时代的到来,更多的物质和认知盈余促使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参与到商业协作分工中。滴滴出行在过去4年高速发展,从用户端、服务链条、商业价值端充分证明了共享经济这种商业模式的可行性。而在行、知乎等移动社交电商的迅速崛起,让经营者与自然人的界限也愈发模糊。从中,我们也看到了自然人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主体的发展趋势。
  在上述发展趋势下,采取中心化思维的登记或备案方式掌握网络交易经营者基础信息,难以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趋势。因此,让渡一部分管理职能由平台型网络交易主体承担,是发展之必然。

摒弃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寻找自然人网店规制治本之策
  当我们为规制自然人经营者而陷入登记与不登记之争时,实际上是陷入了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借鉴线下的既有经验无可厚非,但要将其直接照搬至线上恐怕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实践证明,无论采取登记或让自然人主动备案方式,都不是解决自然人网店乱象的治本之策。即便网店登记或备案后,如果不辅以技术手段校验并持续掌握其经营情况,监管部门依然无法摸清网络交易主体底数;如果不辅以符合互联网特点的失信惩戒措施,也很难实现对其有效监管。
  跳出登记之利弊分析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以全面净化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为核心目标,探索符合互联网特点的自然人网店规制措施,才是做好自然人网店监管的核心所在。
  以“法定申报义务+智能校验+失信惩戒”实现对自然人网店的有效规制
  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定申报义务、实施大数据智能校验和采取全网级遏制措施,是开展“互联网+”失信惩戒、实现自然人网店有效规制的基础。其中,以网络交易平台为抓手掌握自然人网店信息,是在不加重自然人网店经营负担、不违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导向的同时,开展有效监管的科学之策。
  以法定申报义务代替自然人网店登记的可行性分析
  为达到掌握网络交易主体底数这一基础目的,以网络交易平台为抓手获取主体数据比采取登记方式更具有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网络交易平台具有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网络交易平台为传统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无比宽阔的发展空间,也正因如此,网络交易平台已发展成为拥有大数据资源、具备大数据处理能力的网络交易有关服务提供者。普通自然人网店经营者登记或备案的方式不仅不经济,反而会因无法及时校验影响监管效率。相比之下,网络交易平台作为限期市场禁入的重要节点,依靠其技术优势实时申报平台上网店主体数据不仅可行,而且最大限度提高了网络交易经营和工商监管的效率。
  在现有管理模式上略有突破面临阻力更小。无论如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规定了自然人网店的合法主体地位,随着移送社交电商的快速崛起,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已成为主流趋势,因此在保持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略有突破,面临的阻力也更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进一步细化此条规定,可以促使网店主体信息报送实实在在地落地。
  去中心化准入思维契合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互联网思维的重要表现之一为去中心化。所谓去中心化并非全然无中心,而是由一个较大中心节点转变为若干较小的中心节点。对于网络交易准入环节的去中心化,是指由传统的工商部门作为市场准入的中心节点,转变为由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市场准入的中心节点,辅之以法定申报义务和法定审查义务,以更好地契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

关于主体数据报送的几点建议
  关于报送客体的建议。浙江省人大财经委2016年4月26日提交的《关于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对于偶然有成交或长期无成交的非活跃卖家,继续沿用平台现有开店认证机制”;“对于已达到持续经营的活跃卖家,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线上信息报送机制”;“对于持续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活跃卖家,建立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系统”的网店准入方案。然而,由于“活跃卖家”本身并无精准定义,概念模糊的内涵和外延必然会导致实践过程中的较大争议,且网络交易经营者活跃程度与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并无必然关联。因此,我们认为要达到理想规制效果,平台可以继续延用现有开店认证制度,但须将平台内全部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信息线上报送工商部门。
  关于报送内容的建议。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环节的让渡也并非无原则,应当明确第三方平台在准入过程中的数据获取的最低标准,并将其作为平台法定申报义务的数据标准。法定申报内容的确定应坚持实用性原则,以能够满足监管需求的最少数据项为底线,自然人网店的数据报送内容必须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和经营所在地。其中,经营者身份信息作为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时的身份标识,必须列入法定申报范围;网店经营所在地应作为地域标识列入法定申报范围。其他如电话、经营类目等数据项,作为辅助校验和监管的内容,可酌情列入法定申报范围。
  关于报送形式的建议。鉴于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技术上的优势和监管实际需要,以及未来在服务平台和移动社交平台面临的更为海量的网络交易主体信息,建议采取信息化的方式获取法定申报数据。
  关于报送时限的建议。自然人网店变化速度一般较快,以年、半年或月为单位进行更新明显无法满足掌握主体底数、开展智能校验和全网失信惩戒的需求,且在网络技术上已经完全可以实现以日为单位的实时数据报送。因此,建议在出台《网络交易主体经营信息报送规定》时,把自然人网店主体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报送时限进行区别规定。

□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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