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频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19日 A8 版)

  □图片来源于中国广告监管网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万众期待中于7月8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对外发布,《暂行办法》共包含29条规定,虽篇幅不长,但在笔者看来,其亮点频现,意义深远。

亮点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被定义为互联网广告
  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付费搜索究竟如何定性引发全民关注和激烈讨论。有人认为,“竞价排名”等付费搜索就是广告,有人则持否定态度。此次《暂行办法》在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关于付费搜索是否属于广告的争论终于可以尘埃落定。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据此,今年9月1日以后,消费者对互联网上的哪些内容属于付费搜索广告将一目了然,避免受到误导。可以说,《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规范发展我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的道路上迈开了重要的一步。

亮点二:强调对特殊商品或者服务互联网广告的监管
  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这一点上,《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了衔接和强调,于第六条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于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是十分必要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健康都有重要影响,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特殊商品或服务开始打起互联网广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商家因利益熏心打起了虚假违法广告,产生严重危害,就必须遏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利于遏制不法商家乱打广告、乱卖产品的现象,确保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安心。

亮点三:明确互联网广告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
  《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对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互联网广告活动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暂行办法》还在第十四条解释了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专有名词的含义。这些规定既具体细化,又清晰明确,不仅有利于各参与方厘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为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提供明确指引。
  当然,除了以上三点,《暂行办法》还有其他诸多亮点,比如继新《广告法》之后再次强调“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笔者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深远,符合时代发展潮流,能够更好地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晏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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