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点赞
——也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确定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管辖权,是现实中存在已久的难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管辖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无疑是一大亮点,值得点赞。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规定一致。
第十八条的亮点在于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三款规定:“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即便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也无权直接进行立案查处,而是要将违法线索或投诉举报信息移交到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只有在后者认为管辖有困难并将案件移交回来的情况下,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才有权管辖。这样既加大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的工作量(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广告的不断发展,这个工作量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使之承受巨大压力,又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因管辖不清引起的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正是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同样,随着互联网广告产业的发展,现实中出现了广告主同时兼备广告发布者身份的新情况,《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涉及此种情况的案件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也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就广告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作出有关“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规定后,就曾产生过争议。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却规定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具有管辖权,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本身就包含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之中,因此该规定在本质上并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说,该规定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是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在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同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管辖权作出的新规定,也是对《行政处罚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落实,是合法有效的。
□梁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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