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关于北京长隆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书
北京长隆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5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京工商西处字〔2015〕第245号),决定对你罚款5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王戟、唐炘
联系电话:010—63511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双柳树胡同1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城分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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