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王永新(北京都说好小吃店)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3日 A5 版)

  王永新(都说好小吃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王永新(北京都说好小吃店)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经核准的经营场所为西城区北纬路甲38号。其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向我局提供了房屋产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宣私07字第232476号),该证所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永新,房屋坐落为宣武区(现西城区)北纬路甲38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函告我局通过其房屋档案系统查询,“未查到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甲38号房屋的登记信息。未查到京房权证宣私07字第23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信息”。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我局来函确认上述房屋属违法建设。我局2015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见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吊销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
本局联系人:赵傑、唐昊
联系电话:010—63511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双柳树胡同1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城分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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