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7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大屯听告字〔2016〕第870号

中唐兴盛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依据2016年2月23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天司鉴〔2016〕文书鉴字第021号),你公司2014年2月18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的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公章印文系假冒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的公章盖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撤销你公司2014年2月18日取得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人、企业类型等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乔世元 朱红波
联系电话:010—8463068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7月27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