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7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1941号

当事人:北京鲁信八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7号楼15层1501-31
注册号:110105017696591
法定代表人:康强
  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8月7日向工商部门提交开业登记材料时,其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企业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和章程尾页上“康强”的签名,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签名提交登记材料,对康强个人造成了影响,属于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撤销当事人2014年8月7日开业登记。
  由于通过当事人的注册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当事人,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工商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6〕第149号),告知了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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