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1924号
当事人:北京懿心博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2层(双井孵化器546号)
注册号:110105019542863法定
代表人:张迎春
经查:2015年10月15日,接举报人张迎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是于2015年7月22日取得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张迎春。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所提交的委托书、郑重承诺等文书上“张迎春”的签名均不是张迎春本人签的(有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书》京正〔2015〕文鉴字第510号及张迎春本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注册登记的档案里用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张迎春的(身份证号:110105197611046521与举报人张迎春的相同),张迎春本人不知情,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公司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举报人的利益。上述事实有举报人的陈述、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7月22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我局于2016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双井听告字(2016)第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