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8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1813号

当事人:北京康普合盛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3517室
注册号:110105012286583
法定代表人:石航羽
  当事人于2012年11月13日将法定代表人由郭琨变更为石航羽。核准日期:2012年11月13日。但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石航羽”的签名,经鉴定非石航羽本人签写(详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北天司鉴〔2016〕文书鉴字第011号),且石航羽本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办案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早已不在登记住所办公经营,2013、2014年度未进行年报。
  我局于2016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于2012年11月13日所做的公司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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