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品药品为切入点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8日 A5 版)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于9月1日生效。目前,随着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除了全国知名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各地均建立了大量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这些平台上,食品药品销售成为重要的经营项目,网络交易十分火爆。
  为了认真贯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笔者认为,要确保《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落地有声,各地应以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为切入点,全面掀起互联网广告整治热潮,用实实在在的效果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同时,第六条还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从实际情况看,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存在大量的处方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亟待整治。
  那么,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是否代表完全禁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处方药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代拟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操作层面的原因,时隔两年仍未出台。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是允许通过互联网销售处方药的,但必须符合有关特别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这一点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谋而合。
  目前,在这些销售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网店及其页面上,存在大量的广告,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完全可以采用关键字搜索、地域搜索等方式及时加强监管,重点查处一批大要案件,特别是对于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外保健品并肆意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要严惩不贷。

□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 邱 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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