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6〕
第12544号
当事人:北京赢利盛世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二层2304
注册号:110105018110918
法定代表人:董银钱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供的《郑重承诺》、《企业联系人登记表》、《公司章程》、《委托书》等登记材料中“董银钱”的签字,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签名提交的材料,对个人造成了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4年11月2日公司开业登记。
由于通过当事人的注册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当事人,我局于2016年8月12日,在《中国工商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6】第156号),告知了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