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
〔2016〕第162号
北京嘉利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根据举报,我们发现当事人在2016年4月14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3号楼1层3119”的房产证是2013年的。实际该房屋已于2015年9月8日变更房主。上述行为新房主不知情,给新房主造成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贺建宏、孙鹏
联系电话:010—855893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