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认证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及监管对策分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2日 A3 版)

  □

  编者的话
  
《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创新监管手段,提升执法能力,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庆市工商局积极落实专项行动方案,针对涉网案件违法形式呈现出复杂多变的趋势,把严查一批新型网络经营违法案件作为深化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该局查办的全国首例网络虚假认证案,已被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列为典型案例。
  虚假认证是互联网领域的冒名顶替行为,不法分子以批量注册产生的垃圾账号搭配非本人的身份信息,从而给这些账号披上看似实名的马甲,实际掌控这些账号的人并非认证资料载明信息对应的人。由于虚假认证账户具有隐蔽性强、难以追踪等特点,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违法行为的工具。目前,虚假认证已经形成规模庞大、分工严密、组织成熟的灰色产业链。

网络虚假认证行为特征和危害

行为定义
  虚假认证是指账户认证身份信息无效、虚假,或者认证身份信息归属人与实际认证申请人或实际经营人不一致。

行为成因
  一些不法经营者为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逃避监管,利用他人认证账户开展经营活动。这需求使得一些人批量注册网络店铺用于出售。

行为主体
  以售卖账号或者店铺为目的从事利用非本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认证的个人和团伙组织。

行为目的
  一是直接利用虚假认证的账户进行炒信、诈骗、售假、售卖违禁物品、转移犯罪所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批量进行虚假认证再把认证账户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

虚假认证实施流程
  认证前:不法商家通过线下大量购买获取身份信息,通过假冒活动商家送赠品的方式骗取公民身份信息材料或直接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收集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照(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照,手持当天当地报纸照等。收集的渠道主要为偏远地区农村、工厂或者学校。不法商家将购买的身份材料照片进行修图,修改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头像等)伪造出更多不存在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
  认证时:不法商家通过收购垃圾账号,或者自行批量注册账号,用收购的真实身份证信息或是伪造出的虚假身份材料申请淘宝开店身份认证。
  认证后:不法商家可能利用虚假认证通过的账户直接进行欺诈、售假、炒信、售禁、发布违禁信息、洗钱等违法行为。还可能将虚假认证通过的账户进行包装后(通过炒信提升店铺信用等级或店铺装修等)倒卖给第三方,用于刷粉丝量、刷各类排行榜、刷成交量,甚至是刷佣金;一般情况下不法商家会将收集的各类身份信息进行多次倒卖,以谋取更多利益。

危害
  监管执法落地难。在实际监管中,由于账号实际控制人与认证者不一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核实真实经营者的身份,实际经营地址难以找到,其他后续监管无从落实。
  消费者权益保障难。消费者在虚假认证的店铺消费,发生纠纷时因找不到真正的店主而难以维权。
  网络交易环境净化难。网络虚假认证的蔓延,侵蚀了互联网诚信体系的基石,严重损害了互联网经营的公平竞争环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网络认证法律规制分析

  工商部门适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实名认证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安部门适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对伪造买卖身份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网络平台责任。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了网络平台应承担的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其他规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也对个人信息安全作出相应规定。

厘清网络虚假认证行为的法律关系

  行政执法与平台治理的边界。由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在其平台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的责任,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笼统地把虚假认证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的行为应该区别分析,如在本案例中当事人绕过平台认证规则,批量进行网络虚假认证并进行倒卖的行为就应运用行政执法手段予以规制,再如,利用虚假认证销售违禁品、欺诈消费者的幕后违法者也应对其高压打击。对于因平台规则设置不当造成的虚假认证行为则应责令平台完善认证规则,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的边界。鉴于网络虚假认证行为的复杂性,其衍生行为往往涉及刑事犯罪,如买卖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件、买卖违禁品、洗钱等,在调查中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刑事调查。
  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的边界。由于目前对网络虚假认证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法则,出于制止违法规范市场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个案灵活处置,对于伴随有明确规制的违法行为,首先考虑行政执法,如果只是单纯地虚假认证可采取行政指导的手段予以制止。

重庆市工商局依法查处网络虚假认证行为的几点经验

注意发现案中案
  重庆市工商局在查办虚假认证案件过程中发现,从事网络虚假认证行为的主体一般都伴随有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刷单炒信、买卖公民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等,通过加大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迫使当事人停止虚假认证行为。在此类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要特别留意案中案或者串案。本案即是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还从事了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从而客观上阻止了当事人继续开展虚构交易、虚假认证的行为。

加强与网络平台的协作
  据了解,目前各大网络平台都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各种手段开展了平台经营者的实名认证。查处网络虚假认证行为既能有效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也是肃清网络交易乱象的有力手段,有利于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促使平台商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第一手证据。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
  该类案件中一个隐性违法行为是倒卖、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一是此类行为的直接管理者,二是其具备较高的网络侦查能力,三是对涉案当事人有巨大的震慑力。本案中,在前期摸排、现场检查、后期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好现场检查中的电子取证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利用工商部门自有的或借助公安部门的取证手段,尽量对当事人的电脑、网盘、手机等重要数据载体进行电子取证,有助于后续证据链的形成。

两点建议

加快推进网店工商登记注册
  近年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针对自身业务特点和安全需求都在积极开展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网络身份管理工作。但“虚假认证”正是瞄准了“实名制”的七寸,使账号认证信息“实名”,但使用者却另有其人,这对我国的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高的要求,仅仅“实名”或许已经无法保障安全。
  目前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正在推进,能否确定网店强制工商登记的制度对于网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理由有三:其一,网络经济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理应作出适当的政策调整;其二,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准入登记门槛越来越低,登记难、登记慢的问题已有效解决,办理工商登记越来越便利;其三,网店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后,任何人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可有效缓解目前缺乏监管依据的困境。

对虚假认证行为作出界定并明确罚则
  进一步修改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虚假认证作出清晰界定,明确虚假认证行为人和虚假认证账户使用者的法律责任,明确网络平台运营商在认证环节中应尽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营造网络平台运营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治理网络经营环境。

□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分局 徐 畅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