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发展与政府监管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地区为例
编者的话
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工商部门在互联网应用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认真研究网络经济运行规律,建立以网络经济从业者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互联网消费维权体系为主线,以一体化监管为手段,以引导网商诚信经营为目标的新型监管机制,最终探索一条既能标本兼治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又能助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科学监管之路。
本文作者以一名基层监管者的视角,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地区网络经济发展和工商监管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呼和浩特地区网络市场发展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口近300万,是内蒙古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呼和浩特市市场主体开设的电子商务类网站有近4万家;ISP(互联网接入商)服务商14家,托管区内外网站近2.4万家;第三方交易平台16家。全市共有各类物流企业643家,其中以配送和货运配载为主要业务的物流企业约350家,占物流企业总数54.4%。全市备案快递企业45家,营业网点392个。
总体而言,呼和浩特市网络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实体经济向互联网过渡和交融才刚刚开始,从业人员也不是很多,规模效应还未形成,还未培育出在全国影响力较大的龙头电商企业。
2015年年初,呼和浩特地区第三方交易平台有近50家,但到2016年6月,仅剩16家存活。大型互联网企业占据市场多数份额,本土第三方平台生存极为艰难,存活率很低。呼和浩特市电子商务协会尚处初建阶段,目前难以发挥引领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繁荣、规范商业行为的作用。
内蒙古物产丰富,特色产品种类繁多。但由于本土企业家不了解互联网或思想守旧拒绝互联网,线上发展无从谈起。一些大企业赶潮流建立了自己的官网,但多数仅是宣传平台,真正的网络营销并没有涉及,网络应用价值大打折扣。个别企业家很关注互联网,投入巨资从事网络经营,但由于对互联网商业运行规律缺乏了解,依然用传统的商业思维经营互联网企业,最终出现巨额亏损。
而与此同时,一些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公司在互联网上却做得风生水起。
呼和浩特地区网络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
网络内容服务商(以下简称ICP)管理有待规范。目前,通信管理局对ICP的管理,除主体身份审核是与公安系统联合查验外,对上报资料只做形式审查,大部分网站管理工作均下放至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ISP),以谁接入谁管理的原则进行ICP备案后续管理工作,申报人的住所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情况难以被制止。而且,由于ISP的网站接入管理与通信管理局的备案管理不同步,比如一家网站负责人已向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了ICP备案号,导致ISP在未接到通信管理局通告或网站所有者申请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仍然为该网站提供正常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这就变相为一些违法网站提供了滋生土壤,也为工商局依托ICP备案管理网站增加了难度。
监管模式有待更新。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工,各部门本着规范与扶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职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争着管、越位管、越管越乱”的局面。
综合型监管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加强。综合性监管人才的匮乏直接影响网络监管效能。培养一支掌握计算机知识与法律知识相结合的高素质专业监管队伍,既是工作需求,更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该规定允许网店不办理营业执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同时,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现实中,这一管辖权规定也难以实现高效监管网络交易行为。
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效能促进网络经济规范发展的具体建议
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建议在大力扶持大中型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发展的同时,因地制宜扶持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形成政策普惠效应。比如,设立网商创业启动资金,为中小网商提供一定期限的免息贷款;设立物流价格应急调整机制;建立农村电商补贴制度;建立引进网络市场高端人才奖励机制;制定中小电商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物流补贴,从而带动形成良性发展的电子商务产业链。
加大网商专业人才培养和输送力度。引导企业与本土高校合作,按企业需求培养专业人才,解决电子商务人才匮乏的难题。同时,鼓励高校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注重实用型人才培养。政府可设立专项奖励金,鼓励和引导校企联合,定向输送专业人才,以科学技术带动产业升级,提升本土电子商务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帮扶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或有意向自建电商平台的实体企业提高整体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把更多金融业务渗透到互联网产业链各环节,并围绕核心数据探索完善上下游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有效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及物流的整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目前,对物流行业的监管仍沿用传统监管模式,停留在证照管理和随机查处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层面,而针对合同欺诈、利用代收货款时间差建立资金池,按比例挪用客户托管资金用于投资放贷、运送违禁商品等问题,监管的有效性亟待提高。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物流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资金委托存管机制,要求物流企业强制实行银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建立客户资金安全“防火墙”,防范资金风险,为网络市场发展提供保障。
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模式。建议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网监工作。所谓分散即按国家工商总局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的设计模式,延伸至工商所,集众人之力介入互联网监管。所谓集中即集中建立和维护网络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确保监管有的放矢;集中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发现问题转由属地工商机关处理;集中受理网络投诉举报,并分解至属地工商机关处理。有代表性或一定难度的案件,由网监部门集中执法力量查办;网监部门要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网络监管整体工作,帮助指导基层工商所履行网络监管职责。同时还要集中精力对互联网经济形态进行专项研究,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传销、微商治理、社交网络拍卖、团购网站治理、网络售假、网络抽检及产业孵化等,形成专题报告,为市政府制定互联网管理政策及预防互联网运行风险提供参考,做好市政府的经济管理助手。
开发应用网络监管软件系统。以呼和浩特市为例,建议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及相关单位数据需求,研发一套科学实用的网络交易监测系统,该系统应涵盖以下三个子系统:网络商品交易主体数据库系统、网络购物纠纷处理系统、网络交易安全认证系统。其中,网络交易安全认证系统是治理网络市场最重要的部分。该系统应由网络交易主体(经营者)认证系统、客体(交易的商品)认证系统和诚信评估系统三部分组成。交易主体认证即把虚拟的交易主体还原为实体主体;客体(交易商品)认证系统即把商品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或提供服务的企业的相关资质上传至工商专用服务器,后台工作人员验证真伪后即转入数据库,消费者购买商品前可点击查询,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诚信评估系统是指监管部门经过分析和评估全类数据,最终形成企业诚信交易指数并向社会公示,倒逼商家守信经营。
完善异地联动维权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动办案、维权指挥系统和协作机制,上下联动、互通互助,以适应查办网络违法案件的实际需要。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商局 赵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