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深理论文章贵在钻研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7日 A4 版)

  《法律实务》版前不久刊发了我撰写的《对提升基层执法人员案源信息收集能力的思考》的研讨文章,文章刊出后,获得不少基层通讯员的称赞,为此,谈谈这次写作的收获与基层通讯员分享。
  撰写这篇稿件的初衷,是想讨论在职能调整的大背景下如何拓宽基层工商所的案源信息的问题。稿件发给报社,编辑看后认为,我提出观点虽然不错,但就当地而言,由于当时还没有进行机构合并,用“案件信息拓宽”这个提法不够严谨。之后根据编辑的建议,我将文章的重点由“如何拓展案源信息”修正为“如何提高案源信息收集能力”,这样文章观点明确了,也切合当地实际。思考的方向和重点清楚了,整个文章的层次也清晰起来。这次通过编辑的指点与修改,也使我收获不小,知道了在写理论性文章时明晰论点,才能有较强的说服力。
  在写作这篇文章过程中,我曾把基层工商所和区县工商局的执法办案范围混为一谈。编辑指出,虽然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很多时候基层所执法人员也以区县局的名义查办经济违法案件,但从法律角度讲,基层工商所与区县工商局在执法办案的范围、手段、对象等方面还是存在根本区别的。按照工商部门的现行体制,基层工商所办案的范围分为“以工商所名义办案”和“以区县工商局名义办案”两大类。其中以工商所名义办案的范围为《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三类案件”,除这“三类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必须根据区县工商局的授权或者以区县工商局的名义办案。执法办案与案源信息互为关联,思考如何收集案件信息这个问题,也必须在分清工商所和区县工商局办案范围的基础上进行,这样分析逻辑才严谨。正是由于编辑给我把住了关,才避免稿件中出现法律错误。
  通过这篇稿件的撰写,我也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基层通讯员要熟悉自身的工作,要博览群书,掌握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这样写出的理论性文章才能有说服力和借鉴意义。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工商所 文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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