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机制共举 力度与引导并进

——浅谈互联网广告监管对策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1日 A5 版)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出现为企业间获取、传播信息提供了快捷渠道,也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变得非常简单。同时,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发展,也让许多企业看中其进入门槛低,传播快捷和成本低廉的优势。于是,一些虚假违法广告便乘虚而入,强迫网民和移动用户接受强制性广告的现象屡见不鲜。广告监管部门则囿于互联网广告表现方式的多样化,陷入取证难、查处难的尴尬境地,许多消费者也因为维权难而忍气吞声。
  今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虽然该法的出台为广告监管部门针对性执法,为消费者的有效维权提供了法规依据,但面对不断进步的互联网技术以及由此带来的互联网广告现存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让《办法》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以环境、机制、人才以及引导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及时跟进,才有可能确保《办法》实施的有效性。因此,要对互联网广告实施有效监管,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加快互联网广告工商监管法制建设。虽然数字技术的进步会带来互联网广告表现形式的变化,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自身特点。因此,相关部门应根据互联网广告特点,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尽量缩短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性时间,提升其适时性的速度,增加前瞻性内容,为互联网广告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立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机制。广告监管并非工商部门一家之事,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因此,要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共治意识。如各地可根据本地互联网经济发展现状,科学分配互联网广告监管力量,并细化责任,量化内容,把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落在实处。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让互联网广告监管信息系统,做到实时监管,时时发布,提高公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工商部门在对互联网广告监管过程中,碰到一些技术问题在所难免,作为广告监管部门要想发挥《办法》作用,就要在不违反网络安全,不损害他人隐私的基础上,建立与信息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
  健全运营商责任机制。有效的互联网广告监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互联网企业、广告主的积极配合。因此,要在强化用户隐私保护的基础上,逐步探索互联网广告实名申请、实名管理模式。即如果没有实名就禁止发布互联网广告,从源头上破解互联网违法行为监管难的问题,提高互联网广告监管效能。同时,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宽带服务接入者的管理作用,通过签订发布承诺书、宣读宣言等形式,要求上述责任部门或个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自觉肩负起审查义务。
  培养互联网广告监管人才。互联网属于技术进步迅速的行业,互联网广告表现形式也会由此千变万化,因此对广告监管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重视培养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广告管理、网络技术知识、网络操作能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互联网广告监管要求。
  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互联网广告监督。虽然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是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但要获得对其监管的有效性,还要提升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互联网广告监督,使其在发现违法违规互联网广告时能够主动投诉和举报。同时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红盾”网络的作用,鼓励消费者开展网上维权、网上投诉,并扩展“12315”的功能,提供网上服务,为消费者参与互联网广告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张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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