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丰稽查二听告字
〔2016〕第52号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在自设网站(www. jingyagroup.com)的首页的左上角和左下角分别使用“净雅”商标,并在该商标下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字样,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属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广告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拟责令你公司改正,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宝权、王立军
联系电话:010-63331671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