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工商朝团结湖处告字
〔2016〕第296号
中体领秀(北京)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对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6年8月23日,我们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通过手机APP平台宣传其经营地址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京拉斐特城堡酒店有限公司。经核实,当事人实际没有在该酒店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对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宣传,拟处以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孙鹏、康建魅
联系电话:010—855893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