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认定及规定完善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9日 A6 版)

  网络购物已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动力。2015年,北京市网络零售额达2016.9亿元,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338亿元)的19.5%。而2009年北京市网络零售额仅为70亿元,6年增长了28倍。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规模大、增长速度快、电商企业总部多,加之网络交易的远程、虚拟等特点,容易产生消费纠纷,网络零售类投诉随之大幅上升。
  目前,网络购物是当前北京市消费投诉的第一大领域。2015年,北京市网络零售类投诉93676件,占2015年全年投诉总数的76.1%,比2009年的1566件增长了近60倍。网络购物投诉的问题集中于合同履约、虚假广告、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四类,占电商企业投诉量的97.8%。可以看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整个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北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特点。因此,要切实保障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网购消费信心,就要合理确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法律关系
  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营平台,平台提供者就是与消费者发生关联的经营者;另一类是第三方经营型,平台提供者自身并不参与交易,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根据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承担三类责任:第一类是合同责任,对消费者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协议承担保障消费者账户安全、交易安全等各项合同责任;第二类是广告发布者责任,如因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类是第三方责任,消费者通过平台与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消费合同,平台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行政部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内商户三者间的关系,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在解决消费者投诉时无法可依。
  二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资质审查、定期检查、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如资质审查的标准,信息披露的内容等。
  三是未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及建立消费纠纷速决机制,如消费者在依据平台提供的信息未联系到平台内商户,或联系到平台内商户未解决纠纷的,能否要求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

关于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的建议
  一是明确行政部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内商户之间的关系。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方面,从立法层面确立行政部门监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管理平台内商户的模式。
  二是强化资质审查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进入平台商户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发现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全面、准确披露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等商品标签标识(含外包装)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二维码)、被投诉情况、历史交易记录以及是否有退换货记录等与消费者消费决策密切相关的核心内容。
  四是强化信用评级责任。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实施信用评级,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
  五是强化交易记录和日志留存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资料。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应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应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另外,平台经营者应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六是强化纠纷速决机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高效、便捷的消费纠纷速决机制,设立赔偿先付保证金,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当发生消费争议时,启动赔偿先付保证金,先行向消费者赔付。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市场科 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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