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12日 A5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

第12693号当事人:北京嘉利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3号楼1层3119
注册号:110105021031168
法定代表人:白岩
  经查:根据举报,当事人在2016年4月14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3号楼1层3119”的房产证是2013年的。实际该房屋已于2015年9月8日变更房主。上述行为新房主不知情,给新房主造成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举报信、房产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当事人的注册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当事人,我分局于2016年10月19日,在《中国工商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6】第162号),告知了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1月10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