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24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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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
  企业信用建设是指在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推动下,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实际、涉及企业信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组织形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当前,企业信用监管中存在信息归集不全、各部门各自为政等现象,影响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推进。其中,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法制建设迫在眉睫。

一、重庆市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当前信用监管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最主要、最基本的行政法规。为了配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9个部委局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签署了备忘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为落实好企业信用监管,重庆陆续出台了《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等文件,在工商、建筑、交通、水利、规划、环保等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制定了行业信用管理规章和行业信用评价标准。2014年以来,重庆市委、市政府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25项重点改革任务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工作内容,相继出台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方案》《重庆市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工作任务分工》等文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了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不断深化。

二、当前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间信息未有效融合,信息共享不充分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实践中,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分别归属不同部门,政府部门间的企业信息融合度、共享度不高,难以形成完整的企业信息链,影响了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
  (二)失信惩戒规定笼统,地方性规章缺乏统一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截至目前,各地的具体规定并不规范统一。一是对哪些失信行为需要进行“限制或者禁入”规定得不明确。二是对惩戒的程度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失信惩戒的标准不统一。
  (三)信用数据基础薄弱,没有建立具有综合利用价值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衡量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应包括生产经营、投资贷款、合同履约等多项指标,但目前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仅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纳税等级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无法形成完整的信用参考样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分散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税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保障等部门,由于技术原因等数据交换不畅,公示信息中缺少部分重要数据信息,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利用价值大打折扣。
  (四)失信惩戒力度不够,法规刚性不足
  企业不配合工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无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虽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一系列惩戒措施,但有待地方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才能执行。
  目前,住建部、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在本行业建立了独立的信用监管体系,分别对建筑领域及保险企业、商业银行进行信用监管,尚未与工商部门的信用监管体系实现有效对接。由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没有这方面的刚性要求,工商部门的失信惩戒缺乏强制力,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三、对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以制定《企业信用法》为基础,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立法内容
  笔者建议,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尽快颁布《企业信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构架和总体原则,提升法律层级,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内容,提高法律震慑力。
  1.进一步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
  2.进一步明确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归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合理调整企业强制公示信息和自愿公示信息的范围,把企业自愿公示的部分信息适当纳入强制公示范围。
  4.建立统一规范、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建设社会征信系统。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信用需求,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库。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5.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例如,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一定年限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修复不良信息的,赋予工商部门吊销这类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权。
  6.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依托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重点推进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统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节能环保等领域企业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设。
  7.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将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
  8.推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守信企业获得相关政策优惠,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特别是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建设。
  (二)以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为基础,以加强“信用中国”建设为手段,着力加强信用“大数据”建设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通过信息共享和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企业信用大数据”建设,解决好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的问题。
  (三)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完善、细化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整合各部门“信息孤岛”,加快推进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将黑名单失信主体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助、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全方位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重庆市涪陵区工商局文光辉 张 静 张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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