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评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30日 A6 版)

  □


  □


  □

  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6年2月11日至3月24日,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专卖店上销售商品“酒仙网人头马天醇XO干邑白兰地法国原装进口洋酒(40度、700ml)”时,使用了“顶级”宣传用语。同时经核实,上述宣传网页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16年11月3日,北京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自新《广告法》施行以来,商家发布广告时使用绝对化用语而被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一些商家仍然喜欢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触碰法律红线。按照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商家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一旦使用就应受到处罚。对于商家来说,不是非得使用绝对化用语才能体现自身商品的优良品质,同时要注意对发布的广告进行事前审查,过滤可能违法的内容,以免因触犯法律而领到罚单。

深圳市专比网络科技公司网上虚假宣传案
  天巡网系广东省深圳市专比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站,为全球旅行搜索平台,网站主页含机票、酒店、租车等栏目。该网站显示的深圳中洲万豪酒店信息有:酒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五星级、房型、价格、地理位置等,前述信息系当事人上传。当鼠标移动至“五星级”处,会显示文字“国家旅游局评定为五星级酒店”。但执法人员查询国家旅游局官网上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五星级饭店(酒店)名录,发现其中不包含“深圳中洲万豪酒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站内上传的深圳中洲万豪酒店的星级信息存在虚假内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涉及十分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即商家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此种违法行为,除了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外,更需要商家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严格把控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放心消费。

河北旭恒商贸有限公司网上虚假宣传案
  河北旭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微商销售平台“同仁健康商城”首页上,标注“北京同仁堂”及“同仁堂”注册商标字样。经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称该公司为同仁堂注册商标唯一所有人,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同仁堂商标。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当事人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山西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软件,利用软件运营其微商销售平台,主要经销“北京同仁堂麦尔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
  石家庄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同仁堂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利用该注册商标为自己的微商名称,并在网页中进行宣传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是新型的“傍名牌”行为,其本质与将他人已注册商标用于自身企业名称的行为是一致的。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并没有指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执法部门须根据具体案件准确适用法律。

□本报《公平周刊》编辑部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