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听证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2月27日 A9 版)

  本局对赵强(北京聚庆斋商贸中心)(注册号 :110114604628470)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一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至当事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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