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重点要求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05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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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二、警语内容及使用要求
  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印刷警语。警语内容分3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一组警语应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警语标识,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警语区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单底色。
  盒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或右侧,条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或下部。
  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应标注“本公司提示”字样,位于警语上部。
  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字体采用黑体字。警语字体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本公司提示”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6.5毫米和4.0毫米。警语区内文字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Eab≥40。

三、其他标注要求
  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量低”等描述用语。
  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维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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