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撤销北京赢望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及2015年11月2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06日 A5 版)

  京工商房撤字〔2017〕第01号

北京赢望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利用林天明丢失的身份证,将林天明变更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你公司所提交的本次变更登记档案材料中的《承诺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股权转让协议》内“林天明”签名均不是林天明本人所写。你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的《股东会决议》、2份《股权转让协议》内“林天明”签名均不是林天明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莫梓诚《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李继云《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林天明《调查笔录》、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登报挂失报样复印件、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赢望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做出撤销你公司2016年1月12日和2015年11月2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公告,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16年12月1日分别向当事人公司股东乐韵、史志远以及林天明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12月13日,送达乐韵、史志远的挂号信被退回,原因是地址不符,林天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16年12月17日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公告,告知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乐韵、史志远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乐韵、史志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向当事人公司原股东莫梓诚、李继云邮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莫梓诚、李继云明确提出不要求听证。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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