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1日 A5 版)

  当事人:瑞治杰(上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号:310000400664140。当事人于2014年12月为福州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加装服务,为一台梅赛德斯奔驰ML320轿车加装了四个“AMG”轮毂,违法经营额共计13200元,经鉴定:上述四个“AMG”轮毂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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