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21日 A5 版)

  本局对北京信合金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信合金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曦、北京万康兴商贸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韩青、北京万辛嘉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监事陈文双、北京中鑫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陈国亭、李淑刚、高向前)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7)第1号北京信合金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5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7)第2号北京万康兴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5月2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7)第3号北京万辛嘉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4年11月2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7)第4号北京中鑫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8年7月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以上四家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7年1月21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