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21日 A5 版)

  京工商朝团听告字〔2017〕第0119号

国泰永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变更登记材料时,《股东会决定》、《转让协议》、《关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等材料中“袁菁”的签名,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签名提交的登记材料,对举报人本人造成了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理如下:撤销2016年8月17日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岳鸣、罗皓然
电话:010-855893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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