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24日 A5 版)

  2016年,河南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管,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取得明显成效。近日,河南省工商局公布了10起2016年已查处终结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一、河南省直××人民医院利用自设网站发布使用“最先进”等绝对化用语广告和利用折叠页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案
  2015年9月30日,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发布了广告,广告中含有“使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患者享受国际最先进、最微创的治疗”“最理想的选择”“最新治疗理念”等内容。2016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又发现其宣传栏内摆放有关于“河南省××人民医院内分泌糖尿病科”的宣传折叠页,折叠页上含有“自2007年开展胃转流(GBP)手术以来,××是河南省开展胃转流手术最早、例数最多的医师,术后治愈率达92.5%,有效率达100%”等内容。
  当事人发布使用“最……”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工商和质监局于2016年5月11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微信广告中对预期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案
  当事人于2016年2月1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快来!!和中国电信一起挣大钱》的广告,广告主要内容为:“中国电信诚招代理……投资通信,市场大、利润高……加盟电信,产品优、实力强……经营电信,投资少、收益快……与中国电信牵手合作,只需 1间店面、2~3个员工、1万元启动金,就能坐等回报,年获收益10万元小意思!”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偃师市工商局于2016年9月7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网店虚假宣传案
  2015年12月23日,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其生产的点心时宣传“深耕烘焙20年”,并在广告中表示其所使用红枣为19年生树新疆枣。经调查,上述宣传内容不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四、淇县××医院利用网站虚假宣传案
  2015年12月,当事人通过网站宣传医院概况、医疗设备、专家团队等,其中重点介绍了该院治疗肾病的优势,突出“××肾病专科医院”字样,着重宣传“肾病疗法为国家‘十一五’中西医结合肾病重点推广项目”。据调查,当事人宣称的“肾病专科”,并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属于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淇县工商部门于2016年6月16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五、新乡市卫滨区××电器有限公司网店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案
  根据举报,工商部门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家居专营店并销售侨丰牌压缩袋。其在网页广告中宣传产品具有“三重防漏专利气阀”,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不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新乡市卫滨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3万元。
  六、温县×××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发布谎称取得QS标识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天猫网络平台开设×××旗舰店,并在宣传紫薯条、山楂干、糖姜片、雪梨干、半边梅、无花果干、铁棍山药豆等小食品的网页广告中,使用了“QS商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标准”等用语。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温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
  七、濮阳市×××装饰有限公司对其网站广告中赠送商品及服务未作明示案
  2016年3月,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发布了“×××装饰,16周年庆典,建材联盟惠不可挡”“18大家居建材品牌厂商齐聚星之宇,狂送100万”的促销广告。上述广告中,没有表明“狂送100万”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濮阳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19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八、漯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利用科研单位和学术机构虚假宣传案
  2016年5月5日,漯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广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公司简介”一栏醒目位置宣称“漯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科研、开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有限公司,是漯河市生物工程的新星企业。现与农业部、中国科学院建立长期科研合作关系,并与河南省多家农业院校建立长期的专业人才合作关系,确保高质量产品、专业型服务”。在该公司“产品展示”一栏,当事人还在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百草枯”农药。
  面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合作证明。鉴于当事人利用科研机构名义作虚假宣传并宣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剧毒农药,工商部门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漯河市工商局召陵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传鹿茸参酒具有治疗作用案
  2015年3月,当事人生产了一批鹿茸参酒,随后通过公司网站以118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1盒。上述鹿茸参酒在外包装盒内侧标注有“鹿茸的功效:壮元阳、补气血、益精髓、强筋骨,治精神倦怠、眩晕、耳聋、目暗、腰膝酸痛……人参的功效:大补元气、补脾益肺、生津止渴”等字样。
  工商部门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鹿茸参酒具有鹿茸、人参的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该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永城市工商局于2016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
  十、濮阳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手机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6年4月16日,当事人为濮阳市××教育培训中心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那个谁,不服来比通过率,通过率最高”“协议班,4900元,不过退费”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濮阳市工商局于2016年5月30日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核对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陆诗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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