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查处食品违法案件

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生产者被罚5万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25日 A4 版)

  本报讯 “您公司生产的一批次饮用水抽检不合格,今日我局上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签收。”1月3日,福建省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给被抽检公司送达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去年,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在莆田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陪同下,依法对鲤南镇象坂村的该饮用水公司的产品进行抽检,随后送达检验报告。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该饮用水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此次抽检中,纯净水的抽样基数是93桶,饮用山泉水的抽样基数是62桶,抽样数量均为7桶。当日检测公司出具纯净水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中铜绿假单胞菌一项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指标要求。此外,因检测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为微生物指标超标,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11号)的规定,复检无法进行。
  该饮用水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其公司对产品都进行自检,但是包括之前的监测抽检也没有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其公司所生产的纯净水和饮用山泉水是采用同一种水源、同一条生产线,灌装管道也一样,结果却是同一天生产的饮用山泉水检测合格,纯净水检测不合格。该公司认为并不是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这一项目不合格,而是负责回收清洗空桶的新员工没有对空桶冲洗消毒干净造成的。但是该饮用水公司提出的观点仅有公司员工证明,自己无法提供当天检测的纯净水容器被污染的证据,故执法人员认为不能采纳这一观点。
  该饮用水公司当时生产的纯净水共93桶,其中7桶被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抽检,30桶销售给盖尾镇的消费者,56桶销售给榜头镇的消费者。因纯净水的空桶会回收消毒处理,该饮用水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是每桶3元,销售给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公司的价格是每桶23元(含桶的价格20元),经营额共419元,违法所得139.5元。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饮用水公司生产的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指标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饮用水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郑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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