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2月09日 A9 版)

  厦海市监处唐华武[2016]388号、谢宝静[2016]383号、李青山[2016]389号、关义林[2016]391号、刘文彬[2016]387号、刘丽[2016]390号、文跃芳[2016]382号、文跃军[2016]385号、韩影[2016]386号、张瑜[2016]384号、王淑平[2016]381号:我局对你们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案、涉嫌参加传销活动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市监处马菊莲[2016]393号:我局对你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作出《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将你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们如不服我局的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海市监催字何灵芝[2016]0726号:我局对你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何灵芝:厦海市监处[2015]63号);厦海市监催字向仕权[2017]001号、向仕平[2017]002号、吴启胜[2017]003号、邓永刚[2017]004号:我局对你们涉嫌参加传销活动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仕权:厦海工商处[2014]58号;向仕平:厦海工商处[2014]59号;吴启胜:厦海工商处[2014]57号;邓永刚:厦海工商处[2014]56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现依法将你们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我局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我局催告书送达后,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海市监听告郑文芳[2016]278号:我局对你涉嫌无照无证从事小作坊生产经营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法将你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达
电话:0592—6580339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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