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撤销北京国信智创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28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京工商房撤字(2017)第02号
北京国信智创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利用何世虎身份信息,将何世虎变更为你公司股东。你公司所提交的本次变更登记档案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内“何世虎”签名均不是何世虎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何世虎调查笔录、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佟雪莲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天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118号)、北京国信智创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作出撤销你公司2016年3月28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我局于2017年2月8日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公告,告知当事人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王文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17年2月4日向当事人公司原股东佟雪莲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佟雪莲明确提出不要求听证;我局于2017年2月4日向何世虎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何世虎明确提出不要求听证。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山分局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