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17日 A5 版)

  京工商朝大屯处告字
〔2017〕第14号

  北京自如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8月2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你公司对消费者提出退还服务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乔世元、朱红波
联系电话:010-8463068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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