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工商朝大屯处告字
〔2017〕第13号
王艺凝: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自2016年6月20日,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106号楼底商销售日用百货,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你的上述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乔世元、朱红波
联系电话:010-8463068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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