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18日 A5 版)

  当事人:瑞治杰(上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号:310000400664140。当事人于2014年12月为福州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加装服务,为一台梅赛德斯奔驰ML320轿车加装了四个“AMG”轮毂,违法经营额共计13200元,经鉴定:上述四个“AMG”轮毂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400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8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