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杭余)市监催告字〔2017〕第2号
阳新县尚丽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处字〔2016〕583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3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余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1202083129002200142,罚没款代码:00903212)。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任赟、林天彪
联系电话:0571-57893956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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