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23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7〕第4号

当事人:唯雅妮(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501504320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504号17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维
  经查,2013年6月9日,当事人伪造“王维”签名,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将王维变更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这次变更中,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有:2013年6月1日变更登记申请书、2013年4月5日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13年6月1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第二届第一次执行董事决定、出资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2016年12月7日,我分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六份材料中的六处“王维”签名进行了文书检验司法鉴定,该中心12月14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6〕文检字第734号),鉴定意见认为:检材一至检材六上“王维”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王维”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即:上述材料中的六处“王维”签名非王维本人所签,系伪造的虚假签名。王维本人对上述签名亦不知情、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举报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2016年5月19日,当事人被吊销,导致王维无法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重侵害他人利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6月9日的变更登记。
  2017年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安贞听告字〔2017〕第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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