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29日 A5 版)

  青崂市监公催字〔2017〕1号

深圳市南山区杰丰装饰材料店(郑俊喜):
  本局于2016年5月28日向你公告送达了青崂市监公处字〔2016〕8号《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CS 50× 15×1.2×3000mm型号6300米,CB 50×19×0.5×3000mm型号9336米;2.罚款370938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242号)缴纳罚款人民币370938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370938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崂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蕾 李燕妮
联系电话:0532—88961329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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